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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适用房条件

更新时间:2014-08-18  
青岛沿用六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体系将从今年起调整,新体系将打破配建经适房和集中建设经适房界限,并实现六区统筹。
青岛经济适用房条件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报道,据了解,青岛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体系于2008年制定,房源主要通过集中建设和商品房地块配建两种渠道筹集。其中,集中建设项目按照综合成本测算,考虑征地拆迁成本和建设成本变化,价格较高,造成了同区域、同地段集中建设经适房与配建经适房价差较大。
  青岛市物价局副局长秦青松说,“最近我们有个项目惠水路的集中建设项目,初步测算达到了5200元左右,而在同一区域内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我们确定的价格3557元每平方,这就是差距。”
  另外,行政区划造成的价格差异也影响着经适房的销售。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青岛出台新政,不再区分集中建设和配建,对同一区域内的经适房销售价格实行同质同价。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总工程师徐志勇说,“这一次价格的调整就是统筹配建项目和集中建设项目之间的价格的一个平衡,解决差价较大的问题。总体上价格是有所上升,具体到每一个项目调价幅度不是很大。”
青岛经济适用房条件
  新政对各行政区内的经适房销售价格进行了明确。以李沧区为例,每平米最高4600元,最低3900元。市区中基准价格最高的区域是崂山区,最高价格为每平米5700元。市南区建设用地紧张,原则上不再建设经适房。新体系最快将于今年首批经适房配售时执行。
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什么价格?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为3%,税金不到6%,包括建筑安装成本在内的开发成本占91%.问:哪些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答:依照规定,不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问: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后,开发企业能否擅自调价?
  答;办公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的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但下浮幅度不限。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答:《办法》强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购买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青岛经济适用房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细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
  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经济适用住房的选购范围: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人口的计算
  1、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等。
  子女与父母同一户口簿的家庭,可按家庭户口簿计算人口,以一个家庭共同申请;也可与父母分开计算家庭人口,分别申请。
  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以婚姻证明为准,按一个家庭计算人口。
  2、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3、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认定的为准。
  4、申请人配偶的户口不在本市或为农业人口,但在沈阳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可将该配偶计入家庭人口。
  5、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未婚现役军人可计入家庭人口。
  6、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7、离婚家庭因无房无法分户或将户口迁至其他家庭的可单独申请(离异不带子女的需年满35周岁以上)。
  8、已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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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具备条件
  1、 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2、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含70%)(852元/月以下,含852元/月);
  3、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4、货币拆迁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货币拆迁后,已购买住房的家庭,按现在住房面积计算;货币拆迁后,未购买原拆迁房屋面积(2008年1月1日前拆迁的面积除外)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
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的应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
  2、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3、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有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
  1、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到户口所在社区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材料,提交所在社区。
  3、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口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相关手续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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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下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7、保障对象凭《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选购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1套(面积不限)。3个月内没有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如以后购房,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购房后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定《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开发建设单位在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在电子合同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 字样,并注明货币补贴金额。合同备案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货币补贴的额度。开发建设单位凭提交的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认定书》、《授权委托书》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申请人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资格认定书》原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交易申请表》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标明补贴金额。买受人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认定书》原件,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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